🔴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63號1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2職一364金 | |||||
拍賣時間 | 113/05/02 上午10:30 | |||||
拍次 | 4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遠東大樓 | 類型 | 華廈 | |||
樓層 | 1/6 | 屋齡 | 40 | |||
權狀坪 | 1942.69 | 室內坪 | 1936 | |||
公設坪 | 6.98 | 土地坪 | 357.3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48228 | 萬元 | ||||
保證金 | 9646 | 萬元 | ||||
單價/坪 | 24.8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75790 | 萬元 | 39.0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60632.0 | 萬元 | 31.2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48505.6 | 萬元 | 25.0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48505.6 | 萬元 | 25.0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48228.0 | 萬元 | 24.8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建物105年11月17日查封時,建物係作為商場,已打通分租數店家使用,法院於106年3月17日履勘時,其使用情形如下:(1)1062建號:為地下一樓呈L型之範圍,係市場用地,不包含停車場,現為銘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羽玲瓏視聽會館即晶豪舒壓會館占有使用中。原使用用途為「B2市場」之使用面積欲變更為「B1視聽歌唱場所、按摩場所」。(2)1067建號為建物大門入口處左邊新舍商旅接待處所在。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1月8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7年2月1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銘宙資產再轉租絲沐商旅,絲沐商旅再轉租予新舍商旅。(3)1068建號:為鑰匙行占有使用(吳O樑向星沐物業管理顧問股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租金每月24,000元)。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日陳報稱為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鑰匙行使用。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4)1070、1140、1141、1149、1150建號:為陶板屋占有使用,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國泰產經公司(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國泰產經公司再轉租予陶板屋(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為105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4月15日。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而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3日函稱其係向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三重區正義南路55號2樓,租期自105年11月16日至110年4月15日。鑑價報告稱1149建號依工務局原始建築圖原為二樓電扶梯,現已變更使用拆除,請應買人注意。(5)1071建號:為建物大門左手邊之新舍商旅接待處。租賃陳報情形同1067建號。另61號3樓336室據107年11月20日救護紀錄有吸笑氣、燒炭自殺當場死亡之記載,請拍定人自行注意。(6)1138建號:為燦坤電子公司承租使用中,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8日陳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其又於107年2月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銘宙資產公司再轉租予國泰產經公司,國泰產經公司再轉租予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105年11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27萬元。國泰公司於107年1月1日將對燦坤公司之租賃經營管理權已轉讓與大中華租賃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5日完成公證。燦坤公司於107年7月26日已將房屋點交返還正禾公司。(7)1139建號:為新舍商旅餐廳及大三重夜總匯(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大三重夜總匯)所在。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8)1142建號;為絲沐商旅客房使用,房號為313-351號。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另107年11月19日一對情侶在房內自殺,造成一死一傷,該建物為兇宅。(9)1143建號:為絲沐商旅物品備品室及客房房號301-306號使用,不包含電梯。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10)1144建號:係絲沐商旅做客房使用,房號為307、312、355、356,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2日陳報稱為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銘宙公司再轉租予絲沐商旅,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11)1148建號:為大三重夜總匯前方走道,目前擺放桌椅。租賃陳報情形與1139建號同。(12)1151建號:為絲沐商旅客房房號342、313號前木板走道。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13)1152建號:為絲沐商旅做客房使用,目前為1143及1144建號中間連接部分,原為手扶梯,現況手扶梯拆除,牆面封閉。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鑑價報告稱依工務局原始建築圖原為三樓電扶梯,現已變更使用拆除,請應買人注意。(14)1153建號:為絲沐商旅房號305號房內陽台。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 2‧第三人沃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稱,原絲沐商旅更名為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再依債權人陳報建物現況已變更,經法院會同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及員警到場履勘,本件建物使用情形如下,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至現場查明:(1)依債權人陳報1062建號建物由「夢之都視聽歌唱場所」及「晶豪紓壓會館」(已停業)使用,惟務局人員稱1062建號約位於地下層「夢之都視聽歌唱場所」及「蝴蝶妃」店面內,但無法確認建物實際位置及占用部分。債務人欲將原使用用途為「B2市場」之使用面積欲變更為「B1視聽歌唱場所、按摩場所」,但經工務局駁回申請,故目前該建物之使用用途仍應依最後一次執照核准用途「市場(B2)」為主。另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1062建號建物已分別出租予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晶豪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4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2)依債權人陳報,1067、1071建號建物現為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接待處,1068建號建物現由炸老大大雞排鹽酥雞正義店於108年11月間承租使用,1138建號建物現由興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承租使用。工務局人員稱,1067、1068、1071、1138建號因均已打通重新隔間,單從建物測量成果圖無法辦認準確位置。(3)1070、1140、1141、1148、1149、1150建號均在御品川麻辣串串鍋餐廳內。(4)1139建號約位於公梯上來之空地,有部分是在沃克商旅餐廳內。(5)1142建號建物約位於三樓公梯上來左邊,與1151建號相鄰,隔成數間客房。債權人代理人稱係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313至351號房之位置,由不特定人使用。第三人詹O薇具狀稱325、326、327、336、337、338號房,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因積欠債務,而於104年1月1日轉讓予第三人收租使用。(6)1143、1144、1152、1153建號建物相鄰,依債權人陳報,係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之客房。位於臨路側,約位於三樓公梯上來向右經過電梯之301至311號房及茶水間處。1143建號是茶水間及緊急出口、1144建號是306至311號房、1152建號是305號房外走廊處、1153建號約在303至305號房內的部分空間。 3‧本件拍賣之1062、1067、1071、1139、1142、1143、1144、1151、1152、1153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1068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炸老大」承租使用,1070、1140、1141、1148、1149、1150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御品川餐廳」承租使用,1138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興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然因係於法院查封後始成立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本件拍賣之各建物謄本記載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其使用情形混亂,大樓之出入人員複雜,整體環境欠佳,且有部分建號建物稱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觀察,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建物因均已打通使用,無法自現場明確判斷各建號建物之實際位置,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知,本件拍賣建物牆面打通使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合法開業之建築師至工務局申請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執照,或將現況回復為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之態樣,倘經查該建築物有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相關法令,工務局得依法進行裁罰,拍定人經權利移轉為所有權人時,應有將現況回復原狀之責任,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法院雖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會同履勘,然工務局人員稱,僅能依建物成果圖指出各建號大致的位置。另經法院函詢三重地政事務所,該所稱本件拍賣建物自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迄今無申請建物分割及合併紀錄,尚難以鑑界方式確認各建號所在位置。又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故本件建物拍定後,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至於前述複丈程序能否使拍定人確知本件各建物之實際位置,尚需拍定人向地政機關查詢,拍定人日後不得以無法或難以確認建物位置或建物實際所在地與工務局人員所指位置有誤差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7‧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8‧本件三重區大同南段570-1、570-2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570、570-1、570-2地號為上開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另57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57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57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9‧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洪字第131875號,清償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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