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1057萬-6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三重區龍濱路120-6號5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2職七264金 | |||||
拍賣時間 | 112/11/22 上午10:30 | |||||
拍次 | 3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5/5 | 屋齡 | 41 | |||
權狀坪 | 28.13 | 室內坪 | 45.59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8.19 | ||||
增建坪 | 17.46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876.8 | 萬元 | ||||
保證金 | 175.4 | 萬元 | ||||
單價/坪 | 31.2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370 | 萬元 | 48.7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096.0 | 萬元 | 39.0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876.8 | 萬元 | 31.2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876.8 | 萬元 | 31.2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701.4 | 萬元 | 24.9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建物於112年3月22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四樓係由其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至於是否有嚴重漏水則不明,另頂樓有增建(即1311建號),係其出資興建,已興建超過20年了,頂樓增建部分未設內梯與五樓相通,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頂樓增建部亦由其居住使用,有一客廳、一廚房、一房間、一衛浴;又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380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龍濱路120-4號至120-7號建物後方之道路,部分面積為前開建物所占用,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380地號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38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13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依鑑定報告所載,關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依現有客觀條件認定及查證確有困難,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本件3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380地號土地依土地謄本所載為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6‧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2年4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23080405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1311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7‧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12‧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明字第30346號,清償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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