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1200萬-1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新店區大新街7巷12號1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台北 | |||||
案號 | 111宇38927 | |||||
拍賣時間 | 112/02/07 下午2:30 | |||||
拍次 | 1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1/4 | 屋齡 | 47 | |||
權狀坪 | 18.89 | 室內坪 | 30.4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8.68 | ||||
增建坪 | 11.51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1193.5 | 萬元 | ||||
保證金 | 239 | 萬元 | ||||
單價/坪 | 63.2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193.5 | 萬元 | 63.2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954.8 | 萬元 | 50.5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763.8 | 萬元 | 40.4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763.8 | 萬元 | 40.4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611.1 | 萬元 | 32.3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拍賣標的1011、338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屋內為三房一廳二衛之格局;標的424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61、263號建物及前開建物東側之增建部分、新店區大新街7巷18、24、26、34、36、38、40、46、48號等建物;標的424-2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為新店區大新街7巷16號建物全部及10、18號部分建物;標的424-3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大新街7巷之巷道及10、18、24、26號建物前方之花台與16、36、38、48號建物前方之增建;標的424-4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大新街7巷之巷道及2、8號建物前方之花台。標的424、424-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標的42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標的42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部分人行步道部分道路用地。 2‧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0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28號函所示,本件拍賣之建物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核發之63年建字第2671號建造執照及65年使字第1019號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所載建築基地為大坪林段七張小段231、232地號(重測後分為行政段424、449)等2筆土地;又本件拍賣標的424-1、424-2地號重測前分為大坪林段七張小段231-1、231-2地號,皆係於86年間逕為分割自大坪林段七張小段231地號(即重測後之行政段424地號土地);標的424-3、424-4地號分別於91年間逕為分割自行政段424-2、424-1地號土地;標的449-1地號重測前為大坪林段七張小段232-1地號,係於86年間逕為分割自大坪林段七張小段232地號(即重測後之行政段449地號土地)。揆諸前揭使用執照所載之建築基地地號及其分割沿革情形,建議拍賣標的424、424-2、424-3、424-4地號土地與同段即標的424-1、449、449-1地號土地及標的1011建號建物併同移轉,以維權益免生爭端,請投標人注意。復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內容,行政段424、424-1、424-2、449、449-1地號土地分屬6張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行政段424-3、424-4地號土地,依94店建字第567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請投標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6月14日新北消指字第1111100243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6月13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僅曾受理兩次救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388092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1年6月16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6月29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26266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係拍賣1011、338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惟拍賣之3389建號建物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7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67011號函所示,3389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又標的424、424-1、424-2、424-3、424-4、449、449-1地號土地拍定後應與建物併同辦理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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