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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4661.1萬-3標

🔴法拍案件🔴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9號13樓
             
公告內容
  辦理法院 台北    
  案號          111智11074    
  拍賣時間 114/06/18 下午2:30    
  拍次         4拍    
  點交否       點交    
拍賣情況
  拍賣中        
產權資料
  社區名 信義國際 類型     大樓    
  樓層     13/13 屋齡     12    
  權狀坪 75.48 室內坪 66.61    
  公設坪 22.75 土地坪 7.46    
  增建坪 20.24        
  車位坪 6.36 車位     1    
拍賣資料
  拍賣底價 4565.1   萬元    
  保證金     914   萬元    
  單價/坪    60.5   萬元    
  標別          
             
預估拍次
  一拍價格 8909 萬元 118.0 萬/坪
  預估二拍 7128.8 萬元 94.4 萬/坪
  預估三拍 5705.1 萬元 75.6 萬/坪
  預估應買 5705.1 萬元 75.6 萬/坪
  預估四拍 4565.1 萬元 60.5 萬/坪
             
  法院筆錄
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3-1、405-1及422-1地號土地為相鄰3塊土地,均緊鄰門牌號碼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5弄7號建物(即忠義宮)北側及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至19號(即信義國際)後方,現為機車停車場及車道出入口使用;419地號土地位於前開信義國際大樓後方,為空地。4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403-1、405-1、419、42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2‧依據委託人陳O婷於民國111年3月28日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記載,與承租人富成策略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月8日解散,清算人霍O衛)訂立租約,租賃期間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0日止,租期5年,租賃範圍樓中樓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0元。據第三人陳O宏於111年5月10日陳報狀檢附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所載,係向委託人陳O婷承租地下二層編號35號之車位,租賃期間係自110年12月15日至115年12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4,000元。又依據委託人陳O婷所陳報之新聞報導記載,109年3月4日有加拿大籍男子因不明原因自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棟大樓13樓墜落,倒臥大樓後側車道上,請應買人注意。
3‧惟本院於113年4月15日現場履勘時,經詢問社區總幹事表示,本件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信箱上貼有欠繳管理費、電費未繳即將停電之通知單,電錶已經被拿掉,地下二層編號35號坡道平面車位無人使用,現場未停放車輛,無配賦機車停車位,如有使用機車位之需要,可向管委會申請並抽籤決定得否使用。經本院進入屋內查看,屋內凌亂,無人居住,留有許多雜物、1台電子琴、許多首飾、約12台電腦主機,頂樓無增建。
4‧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892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4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28339號函覆,無此建物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4月25日核輻字第113000632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695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拍賣之249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6月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26076號函,2499建號建物為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又不動產登記謄本有註記「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故拍定人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本件係拍賣2368、2499建號建物所有權之全部,依本院113年4月15日履勘筆錄之記載,2368、2499建號建物及地下二層編號35號車位已無人使用,故拍定後點交。另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18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117000706號函所示,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403-1、405-1、419、422-1地號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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