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1030萬-3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七段372號26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1職九408金 | |||||
拍賣時間 | 112/06/14 上午10:30 | |||||
拍次 | 4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伊吉邦 | 類型 | 大樓 | |||
樓層 | 26/26 | 屋齡 | 24 | |||
權狀坪 | 39.26 | 室內坪 | 30.01 | |||
公設坪 | 9.25 | 土地坪 | 3.6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949.02 | 萬元 | ||||
保證金 | 190 | 萬元 | ||||
單價/坪 | 24.2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853 | 萬元 | 47.2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482.4 | 萬元 | 37.8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1185.9 | 萬元 | 30.2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1185.9 | 萬元 | 30.2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949.0 | 萬元 | 24.2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2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578-1地號土地約略位於伊吉邦社區內K棟(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7段312號至340號)旁圍牆邊之花圃。3262建號建物:經社區管理中心電聯伊吉邦社區主委蔣先生與執行人員通話,主委稱32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大道7段316號)位於伊吉邦社區警衛室。3697建號建物:經與蔣主委電聯確認該建號位於伊吉邦社區丁棟大樓B1(地下一樓),經警衛稱B1為電梯前空間、公共設施游泳池、社區各棟間之聯通道,又游泳池目前封閉,未使用。3672建號建物:位於丁棟26樓,按門鈴、敲門無人應門、門口有瓦斯未抄表通知,另張貼公告。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26日函復法院,該局於109年2月17日曾受理新莊區新北大道7段316號火警案件,起因係為廁所垃圾桶中菸蒂起火,轄區福營分隊到達現場前民眾即自行撲滅,並未出水滅火且無燃燒情形。另據債權人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陳報其於同年月18日向標的物之社區管委會行政秘書黃小姐詢問,其表示目前該房屋現況無人居住,且表示該住戶已經積欠管理費長達46個月未繳,本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現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霄字第130779號,拍賣抵押物》 |
★若刊登內容有誤差,以拍賣機關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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