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1759萬-2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58巷7號2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台北 | |||||
案號 | 111午112840 | |||||
拍賣時間 | 112/05/22 下午2:30 | |||||
拍次 | 3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伴山別墅A2—2區 | 類型 | 大樓 | |||
樓層 | 2/6 | 屋齡 | 5 | |||
權狀坪 | 75.43 | 室內坪 | 43.75 | |||
公設坪 | 18.35 | 土地坪 | 83.4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13.33 | 車位 | 1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1665.3 | 萬元 | ||||
保證金 | 334 | 萬元 | ||||
單價/坪 | 22.1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2596 | 萬元 | 34.4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2079.4 | 萬元 | 27.6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1665.3 | 萬元 | 22.1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1665.3 | 萬元 | 22.1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1332.2 | 萬元 | 17.7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52巷2弄1號建物西方之雜木林,60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52巷2弄2號建物南方之雜木林;54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97號建物東南方之花圃;61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58巷1號建物西北方之花圃;54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215號建物西側之雜木林;498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215號建物東北方之雜木林;47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90巷10號建物東方之雜木林;538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99號建物西側之雜木林。 2‧5645建號係伴山別墅社區之社區管理中心,地下一樓為辦公室,一樓為遊戲室、閱覽室,二樓為KTV,三樓為游泳池,四樓為健身房、多功能教室,五樓為桌球室、羽球室,六樓為機房。因5645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6135建號無人在家,屋內物品部分散落於地(大部分為垃圾),有開始搬家之跡象,格局為三房二衛,另有位於地下二層之平面停車位,編號為16號,此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依新北市政府新店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2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85404號函示,本件除5645建號、6135建號所分別坐落之605地號、609地號外,另有474地號等八筆土地,非屬上開二筆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惟係分布於集居地區周圍且與5645建號、6135建號建物同時取得,建請衡酌該八筆土地與二筆建號及所坐落土地於使用管理上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予以併付拍賣,以確保產權之完整,故本件474、498、538、541、542、601、604、610地號須與5645建號、6135建號及其所坐落之605地號、609地號一併拍賣,故474、498、538、541、542、601、604、6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序」,外國人須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附於投標書內,始可參與拍賣,否則投標無效,並於拍定後持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 5‧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自105年1月1日起至111年9月21日止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6‧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給付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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