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820萬-4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68巷25-3號4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2職二249金 | |||||
拍賣時間 | 112/11/01 上午10:30 | |||||
拍次 | 3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4/5 | 屋齡 | 31 | |||
權狀坪 | 26.47 | 室內坪 | 26.47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7.16 | ||||
增建坪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768 | 萬元 | ||||
保證金 | 154 | 萬元 | ||||
單價/坪 | 29.0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200 | 萬元 | 45.3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960.0 | 萬元 | 36.3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768.0 | 萬元 | 29.0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768.0 | 萬元 | 29.0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614.4 | 萬元 | 23.2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於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其與父親共同居住使用,現場主臥廁所水龍頭損壞漏水尚未修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另依債務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另經法院查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4‧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法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宿字第164269號,拍賣抵押物》 |
★若刊登內容有誤差,以拍賣機關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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