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990.1萬-5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9號1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2職一245金 | |||||
拍賣時間 | 112/12/20 上午10:30 | |||||
拍次 | 4拍 | |||||
點交否 | 不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飛躍三重 | 類型 | 店面 | |||
樓層 | 1/14 | 屋齡 | 26 | |||
權狀坪 | 23.49 | 室內坪 | 18.63 | |||
公設坪 | 7.47 | 土地坪 | 2.13 | |||
增建坪 | 2.61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773.4 | 萬元 | ||||
保證金 | 154.7 | 萬元 | ||||
單價/坪 | 32.9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510 | 萬元 | 64.3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208.0 | 萬元 | 51.4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966.4 | 萬元 | 41.1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966.4 | 萬元 | 41.1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773.4 | 萬元 | 32.9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建物查封時,本件拍賣之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9號建物現場掛有「銀貂實業有限公司」招牌,內放置多台洗衣機、冰箱、冷氣機等物,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環河南路9之1號為管理員室。另經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稱,三重區福德南段219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11號建物下(福德南路30巷旁)為建物基地,同段220地號土地位於219地號土地旁,以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82265號作為起算點,為水溝蓋及建物基地。另經債權人陳報房屋租賃契約,該屋出租予林O同,租期自110年2月23日起至115年2月2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現場營業招牌改為「家電王國」,其內放置大量家電。後經法院再次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本件建物一樓有夾層增建。本件建物及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經三重地政事務所回函稱本件建物之共有部分均未有停車位編號之記載,且債務人於該地政事務所轄區內無其他獨立不動產,故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2‧本件拍賣之46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55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管理員室,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之2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2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上述2筆土地為86使字第113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拍賣之37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蘭字第136323號,拍賣抵押物》 |
★若刊登內容有誤差,以拍賣機關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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