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3480.1萬-2標
🔴法拍案件🔴
| ▌ | 地址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52號24樓 | ||||||
| ▌ | 公告內容 | |||||
| 辦理法院 | 新北 | |||||
| 案號 | 114職一59金 | |||||
| 拍賣時間 | 114/07/02 上午10:30 | |||||
| 拍次 | 3拍 | |||||
| 點交否 | 部分點交 | |||||
| ▌ | 拍賣情況 | |||||
| 拍賣中 | ||||||
| ▌ | 產權資料 | |||||
| 社區名 | 國家1號院 | 類型 | 大樓 | |||
| 樓層 | 24/29 | 屋齡 | 11 | |||
| 權狀坪 | 102.91 | 室內坪 | 57.79 | |||
| 公設坪 | 24.49 | 土地坪 | 8.57 | |||
| 增建坪 | ||||||
| 車位坪 | 20.63 | 車位 | 3 | |||
| ▌ | 拍賣資料 | |||||
| 拍賣底價 | 2982.4 | 萬元 | ||||
| 保證金 | 596.5 | 萬元 | ||||
| 單價/坪 | 29.0 | 萬元 | ||||
| 標別 | ||||||
| ▌ | 預估拍次 | |||||
| 一拍價格 | 4660 | 萬元 | 45.3 | 萬/坪 | ||
| 預估二拍 | 3728.0 | 萬元 | 36.2 | 萬/坪 | ||
| 預估三拍 | 2982.4 | 萬元 | 29.0 | 萬/坪 | ||
| 預估應買 | 2982.4 | 萬元 | 29.0 | 萬/坪 | ||
| 預估四拍 | 2385.9 | 萬元 | 23.2 | 萬/坪 | ||
| 法院筆錄 | ||||||
| ▌ | 1‧法院於查封時該建物內無人,未入內調查建物內之使用情形,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據該大樓管委員及警察機關調查,房屋為債務人自用、無租賃情形,拍定後點交。惟因查封時均無人在內,亦未遇債務人,倘於拍賣後另有人主張其對建物有權利者,經調查後若為確實,則拍定後不點交。 2‧經查標的建物與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6號24樓間分戶牆拆除,打通為一戶,且標的建物之獨立出入口已封閉,僅得由上開356號24樓建物進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連絡相關機關將分戶牆及出入口恢復,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是否符合需求,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拍賣之範圍亦不包括上開356號24樓建物,倘分戶牆恢復之處有爭執,拍定人應自行釐清法律關係。 3‧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4048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3停車位,車位編號830、835、836,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8‧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火字第148156號,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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