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土城區大安路16巷1號3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新北 | |||||
案號 | 113和91402 | |||||
拍賣時間 | 114/03/10 下午2:30 | |||||
拍次 | 1拍 | |||||
點交否 | 部分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3/5 | 屋齡 | ||||
權狀坪 | 29.97 | 室內坪 | 37.87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9.76 | ||||
增建坪 | 7.9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1108 | 萬元 | ||||
保證金 | 222 | 萬元 | ||||
單價/坪 | 37.0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108 | 萬元 | 37.0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886.4 | 萬元 | 29.6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709.1 | 萬元 | 23.7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709.1 | 萬元 | 23.7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567.3 | 萬元 | 18.9 | 萬/坪 | ||
▌ | 法院筆錄 | |||||
1‧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出775地號位於本件土城區大安路16巷1號整棟建物後方,本件標的(即土城區大安路16巷1號3樓)4房2廳1衛,目前由顏盧O桂、顏O強、顏O萱居住,室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775地號土地部分非本件建物之建築基地,775地號部分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部分則拍定後點交。 2‧本件151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8844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又本件1511建號增建部分有部分占用鄰地員仁段774-2地號土地,就占用鄰地部分如有涉及爭執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本件775地號土地為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113年12月23日新北土工字第1132431112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5‧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7‧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並屬海砂屋、輻射屋、依建築物外觀觀察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分割共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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