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2137萬-2標
🔴法拍案件🔴
| ▌ | 地址 | |||||
| 新北市永和區國中路2號9樓-1 | ||||||
| ▌ | 公告內容 |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 案號 | 113職九305乙金 | |||||
| 拍賣時間 | 113/10/09 上午10:30 | |||||
| 拍次 | 3拍 | |||||
| 點交否 | 不點交 | |||||
| ▌ | 拍賣情況 | |||||
| 拍賣中 | ||||||
| ▌ | 產權資料 | |||||
| 社區名 | 銀河天廈 | 類型 | 華廈 | |||
| 樓層 | 9/12 | 屋齡 | 35 | |||
| 權狀坪 | 49.08 | 室內坪 | 40.76 | |||
| 公設坪 | 8.32 | 土地坪 | 4.5 | |||
| 增建坪 |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 拍賣資料 | |||||
| 拍賣底價 | 1899.6 | 萬元 | ||||
| 保證金 | 380 | 萬元 | ||||
| 單價/坪 | 38.7 | 萬元 | ||||
| 標別 | 乙 | |||||
| ▌ | 預估拍次 | |||||
| 一拍價格 | 2968 | 萬元 | 60.5 | 萬/坪 | ||
| 預估二拍 | 2374.4 | 萬元 | 48.4 | 萬/坪 | ||
| 預估三拍 | 1899.6 | 萬元 | 38.7 | 萬/坪 | ||
| 預估應買 | 1899.6 | 萬元 | 38.7 | 萬/坪 | ||
| 預估四拍 | 1520 | 萬元 | 31.0 | 萬/坪 | ||
| 法院筆錄 | ||||||
| ▌ | 1‧本件於現場假扣押查封程序及後續履勘、查訪程序時,據佔用人具狀陳報及在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物,是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2年7月1日至114年6月1日止,是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依據佔用人自述,拍賣標的物為海砂屋,惟此部分業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經回覆並無本件拍賣標的之登記資料,故是否確實為海砂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請應買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3‧另依據佔用人在場自述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628-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0709(面向路燈方向)約2米半之土地,現為人行道,其上無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拍賣標的628-4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票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6‧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求,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8‧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宿字第26112號,清償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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