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1320.9萬-3標
🔴法拍案件🔴
▌ | 地址 |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73巷9弄17號5樓 | ||||||
▌ | 公告內容 | |||||
辦理法院 | 金服 | |||||
案號 | 112職一466金 | |||||
拍賣時間 | 113/03/27 上午10:30 | |||||
拍次 | 2拍 | |||||
點交否 | 點交 | |||||
▌ | 拍賣情況 | |||||
拍賣中 | ||||||
▌ | 產權資料 | |||||
社區名 | 類型 | 公寓 | ||||
樓層 | 5/5 | 屋齡 | 35 | |||
權狀坪 | 35.15 | 室內坪 | 70.35 | |||
公設坪 | 土地坪 | 10.07 | ||||
增建坪 | 35.2 | |||||
車位坪 | 車位 | |||||
▌ | 拍賣資料 | |||||
拍賣底價 | 1136 | 萬元 | ||||
保證金 | 227 | 萬元 | ||||
單價/坪 | 32.3 | 萬元 | ||||
標別 | ||||||
▌ | 預估拍次 | |||||
一拍價格 | 1420 | 萬元 | 40.4 | 萬/坪 | ||
預估二拍 | 1136.0 | 萬元 | 32.3 | 萬/坪 | ||
預估三拍 | 908.8 | 萬元 | 25.9 | 萬/坪 | ||
預估應買 | 908.8 | 萬元 | 25.9 | 萬/坪 | ||
預估四拍 | 727.0 | 萬元 | 20.7 | 萬/坪 | ||
法院筆錄 | ||||||
▌ | 1‧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現場大門無鎖上,可以看到內部,可能友人居住,經喊叫無人回應,又頂樓有增建,俟經頂樓有一女住戶出門查看,經債權人代理人告知5樓被查封、6樓(頂樓增建)亦要安排測量時間,惟該女士稱頂樓是他們買賣取得。另法院於111年11月2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不在場,5樓內有內梯上到頂樓,頂樓另有對外出入口,房屋內有家俱、家電、衣物凌亂、似有人居住,惟本次執行人員至5樓時,5樓大門未鎖,帳單一地,門上貼有斷水通知。6樓增建,有一部分(客廳)位置有夾層約150公分、另6樓其中一房間上有夾層,係作置放物品用,約100公分。6樓頂樓增建部分由債權人新鑫公司代理人林O伸指封,聲請查封,並簽立指封切結若有指封錯誤,願付法律上一切責任。經法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明系爭標的占有使用情形,該局於111年12月7日函復法院其於111年11月8日至現場查無占有人。法院於112年5月24日再度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及鎖匠至現場查勘,按5樓門鈴無人應門,但5樓內門鎖住,僅外門喇叭鎖可以轉動,由鎖匠從6樓增建樓層開鎖,並於開鎖前敲門無人應門始開鎖進入,債權人代理人稱111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筆錄頂樓有一女住戶係住在隔壁15號5樓及6樓,並非住在此標的17號5樓及6樓。債權人另於112年5月26日具狀陳報債權人會同金城派出所員警查報使用狀況時,查得前開所述之婦人為15號5樓、6樓之住戶,而非住於債務人所有之17號5樓、6樓等語。另15號5樓住戶林先生於112年10月27日到院陳稱其與家人對於17號5樓、6樓沒有任何權利等語。又本件拍賣標的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安泰銀行於112年10月3日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債務人出具不動產現況切結書聲明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具有法律上之處分權。據債權人及警察局查報本建物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無法表示有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476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且法院於111年10月31日履勘現場時有一女子出面稱6樓係其買賣取得,但債權人簽立指封切結書若有指封錯誤而拍賣他人之物,願負指切結一切法律責任,拍定後若有他人對此4763建號建物主張權利,拍定人應自行與債權人及該第三人以法律訴訟解決此一紛爭,拍定人投標前應再確認及考量此一因素,若參與投標而拍定,即視為同意此一拍賣條件,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或主張拍賣無效、或請求撤拍或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凌字第142827號,清償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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