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我查詢台北/新北法拍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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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案件🔴

地址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75巷25弄22號1樓
             
公告內容
  辦理法院 新北    
  案號          112梅14808    
  拍賣時間 113/02/19 下午2:30    
  拍次         2拍    
  點交否       部分點交    
拍賣情況
  拍賣中        
產權資料
  社區名 類型     公寓    
  樓層     1/5 屋齡     43    
  權狀坪 26.32 室內坪 30.39    
  公設坪 土地坪 11.43    
  增建坪 4.07        
  車位坪 車位        
拍賣資料
  拍賣底價 2616   萬元    
  保證金     524   萬元    
  單價/坪    99.4   萬元    
  標別          
             
預估拍次
  一拍價格 3270 萬元 124.2 萬/坪
  預估二拍 2616 萬元 99.4 萬/坪
  預估三拍 2092.8 萬元 79.5 萬/坪
  預估應買 2092.8 萬元 79.5 萬/坪
  預估四拍 1674 萬元 63.6 萬/坪
             
  法院筆錄
1‧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和區(下同)竹林段68地號位於竹林路75巷25弄20號門前之公用巷道,約2.5米寬,其上現劃有機車停車格。此外,關於竹林段1869建號建物,債務人女兒施O玲在場稱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廚房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但無地震、輻射、水災、火災及非自然身故,無停車位,1樓大門內進屋前有內梯通往地下室等情。嗣112年5月26日至現場測量時,顯示本件建物在進入1樓鐵門後,左側有獨立樓梯通往地下室,並無與公寓之公梯相通等情。
2‧竹林段68地號土地因目前供公眾所通行,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建物(1樓部分)目前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7月14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為43年,因未入室勘察,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台灣凶宅網等,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記錄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4‧關於本件地下室部分,不動產登記謄本均未登載地下室資料,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建物係69使字第4167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物,但該使用執照所屬已登記建物之層次面積均無登載地下層,是地下室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等語。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經調閱該使用執照申請書及竣工圖載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地下43.73m2」等語。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所示,該地下室經勘測建物面積為32.31平方公尺,惟債務人權利範圍不明等語。另債務人於112年11月10日陳報:因時間久遠,目前僅有房屋及土地權狀,並無契約書,地下室亦無權狀,一旦遇空襲,則提供給樓上住戶避難使用等語,有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5‧綜上,本件地下室部分經函詢相關單位、債務人等,均未能查得其所有權情形,因債務人之權利範圍終究不明,故本次拍賣就債務人對地下室之持分、地下室之性質均不予評斷,亦不點交。拍定後關於地下室之持分、使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與其他住戶協議,亦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賣或增減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6‧竹林段68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編訂為「住宅區」。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建物係69使字第4167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物;復以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查詢,竹林段68地號土地業經套匯為法定空地,似應與同段74地號土地及1869建號併同拍賣移轉,始無違反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等語。
7‧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竹林段285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僅本件建物第一層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不包括前揭所稱地下室。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6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0418號函,建號2854建物係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11‧本院於實施不動產測量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4‧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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